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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和香港税法的差异?
 
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

(一)香港与大陆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香港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香港税法体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在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方面,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选择单一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
我国大陆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也是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而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二)税制结构和税收模式的选择存在较大差异
香港于本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其直接税主要由所得税和财产税组成,目前征收的税种主要为: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和遗产税。香港的间接税主要有印花税、消费税及几个零星税种.
我国大陆目前的税制结构主要还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是对公司、企业征收流转税。经过1994年新税制改革后,大陆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以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为辅的税制体系,流转税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构成,所得税主要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涉外企业所得税构成.
(三)香港实行“避税港”式的税制格局
香港始终把税种限制在少数范围内,有些国际上普遍开征的税种如增值税、社会保险税等都未开征。已开征的税种的税负也很轻,从主体税种看,利得税的税率分别为16.5%(适用于有限公司)和15%(适用于非有限公司),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相比都是相当低的。由于利得税是对公司、企业的纯利征收,计算纯利时原则上纳税人为赚取利润所付出的各种费用均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另外,为了推进技术革新,企业的固定资产除正常折旧外还可对机器设备成本的60%、工业楼宇成本的20%提取首次折旧,所以,实际税负更低。香港薪俸税基准税率为15%,同时规定了较高的免税额,因此,大多数工薪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据报道,在香港500万人口中,缴纳薪俸税的只有20万,约占总人口的4%。物业税的税率也为15%,按租金计算,计算时可扣除20%的维修费。
1994年,我国大陆进行了税制改革,税收由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资源税五个种类组成,其中每一类又由相应的税种构成,税种达20多种,其中既有能够保证财政收入增长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又有能够调节经济和分配的消费税和所得税,并且还设置了起特殊调节作用的行为税,基本形成一个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制。从大陆的整体税负水平看,基本属于中等偏下,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普遍低于发达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但与香港比较的差别在于税收征管薄弱,税收征管手段和方式不科学,税收流失相当严重。
(四)香港和大陆税收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的差别
香港由于地域狭小,没有象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分税制,而是采用一级税制,即在港府的一级财政体制下,相应设置一级税务机关。香港实行议会政体,税法由立法部门的律政司制订,作为全港税务最高行政机关的税务局负责执行税法,但又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可以就税收法规修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财政司对执法的具体工作不直接干预。税务局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并将征、管、查三种职责分开,形成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征管机制。在香港,所有纳税人的资料档案都是通过电脑系统管理,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一般不直接接触,往来一般通过书面形式。在征税方式上规定了既方便纳税人纳税,又利于税务当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报税、评税、收税、追税制度。
我国中央税、地方税及共享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作为全国最高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总局不仅拥有执法权,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授权立法权,它可以依法拟订和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令、法规,制定和执行实施细则及税收行政规章,提议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大陆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国家税务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系;地方税务系统则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国税局和地税局各司其职,能保证中央和地方税收及时充足地入库,同时,也体现了税收管理体制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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